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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大家法律意识的不断提升,遗嘱开始逐渐从“讳谈死亡”的文化禁忌中走出。为了避免子女因财产继承产生纠纷,维护家庭关系和睦,立遗嘱,成为越来越多老人会提前考虑的事。但基于一些因素,有的老人在生前先后订立了多份遗嘱,而遗嘱内容又存不相抵触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哪个遗嘱有效呢?

订立多份遗嘱
【案情回顾】
2018年6月份,王女士的丈夫因病去世,只剩下王女士照顾儿子和年迈的婆婆。日子过的虽然辛苦,但是儿子的懂事和婆婆的疼爱,王女士感到非常欣慰。
王女士的婆婆有四个孩子,丈夫是婆婆唯一的儿子。在丈夫去世前,婆婆就曾提出,想将自己名下唯一的房产留给孙子。丈夫去世后不久,婆婆写下了遗嘱。然而,对于这份遗嘱,另外三位姐姐却提出了不同意见。她们认为房屋是母亲的,每个子女都应享有继承的份额,还曾特意针对此事找王女士理论。
婆婆名下的这套房产面积一百多平市值估价在500多万的房产。该房产曾经是一套公租房,在公公去世后,婆婆全款将其买下。
锦盾继承纠纷律师
2020年,婆婆去世。王女士想着,既然婆婆已经留下了遗嘱,希望将房屋过户到儿子名下。谁知就在这时,丈夫的三位姐姐又拿出一份婆婆的遗嘱,该遗嘱订立于2017年3月,内容却与张女士手中的截然不同。那么,两份遗嘱究竟应该以哪个为准呢?这套房产是否还有公公的份额呢?如此大额的房产,究竟应该属于谁?
【锦盾继承律师解读】
房子在王女士的公公去世以后,还处于租赁的状态,之后是婆婆独自交全款将房子买下,所以房子属于婆婆的个人财产,她有权利对房产全权处置。  
从案情描述来看,王女士的儿子本身不属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这一份遗嘱属于遗赠。因为孩子的爸爸已经过世,王女士的婆婆单独写有一份遗赠协议,希望将房子留给孙子,这是王女士婆婆的真实意思表示。
目前来看,孩子的三个姑姑拿出的遗嘱是2017年3月份老人立下的,而王女士手上的遗嘱是2018年6月份老人立下的。锦盾继承律师表示:根据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的原则,王女士手上的这份遗嘱是真实、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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