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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郭某向王某某借款30万元,约定一年后连本带息还给王某某33万元。到了2020年6月,王某某按双方的约定找郭某要求,但郭某请王某某宽限两个月,自己马上筹钱还他,看在相识多年的情分上,王某某答应了。
谁知,等2020年8月份,王某某再次上门要钱时,却发现郭某不在家,而且郭某的爱人郑某告诉王某某,郭某上个月已经和她离婚,并且搬出来去了。
王某某知道这件事后,马上联系郭某,郭某却告诉他,因为他的厂一直亏钱,所以郑某和他离婚了,而且他是净身出户,没有一分钱,没钱还王某某。王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郭某归还借款,双方达成调解,但郭某仍未支付欠款。王某某随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到位3500元,尚余29.65万元未执行到位,法院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执行。王某某一气之下,郭某夫妻俩告上法庭。假离婚转移财产可以确认无效吗?

假离婚转移财产
【裁决要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在离婚时,被告郭某在身负债务的情形下,将自己依法应分得的房屋部分约定归被告郑某所有,客观上降低了被告郑某对原告债务的偿付能力,导致原告对被告郭某享有的债权得不到清偿,损害了原告的民事权益,因此,原告请求撤销两被告离婚协议书中有关房屋分割条款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锦盾离婚债务纠纷律师解析】
欠债还钱是大家都明白的道理,但并非所有人都能做到,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为了逃避债务,想出来各种各样的方法。像本案中,郭某利用“假”离婚掩盖其故意转移财产的目的,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可依法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可构成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离婚债务纠纷律师
锦盾离婚债务纠纷律师律师提醒: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能否成功有几点要注意:
1、行为:债务人存在放弃债权或者无偿、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2、时间:上述行为发生在债权人的债权之后;
3、结果:转移财产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害(执行不能的证明);
4、范围:撤销权的范围仅限于债权范围,不能超越;
5、债权人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可以由债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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